ZT: 轮回作品:垄断存在的合理性

现在的书生们一天到晚喊着反垄断,要拆分这个,拆分那个,但是有没有想到垄断为什么存在,有没有想到什么是垄断?垄断不应该是一个图腾或者一个符号,仿佛撒旦之于基督徒。垄断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东西。

垄断的在汉语中的原意是山脉阻隔,在现代汉语中被引申为对市场的独占、专卖的意思。应该说垄断的特点就在于对于资源的独占性和对资源利用的专有性。这种对资源的占有和专用在具体情况下还可以分为狭义的资源性垄断、技术性垄断、行政性垄断。狭义的资源性垄断是指对生产资料所有权或者支配权的独家占有来获取利润的方式,这里的生产资料有几个特例,包括一个品牌的信誉,一个企业的信誉以及一个行业的渠道等无形资产。技术性垄断从某种意义上应该归纳为广义资源性垄断的一部分,因为技术作为生产力是资源的一种,通过对于先进技术的独家占有来实现获利的专有是技术性垄断。对于行政性垄断,作为环境因素而言也是广义资源性垄断的一种,是利用政权的力量保证对生产资料的独有或者经营权的独有,当然行政性垄断作为国家手段往往会采取税收不平等等形式来实行。

明白了垄断的定义我们就不难发现,事实上一定程度的技术性垄断是应该也是在受保护的,各个国家的《专利法》等一系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事实上就是对技术性垄断的认可和维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鼓励发明创造,使社会向着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方向发展。相信没有哪个理性的人认为这种对专利的保护是在阻碍技术的普及。而对于狭义的资源性垄断,恰恰是所有经营者的追求,而且从哲学上来说,任何一个经营者对于哪怕是一小块市场的一时的占有其实都是垄断性的,就好像我现在坐在麦当劳里,该经营者至少对于这一时一刻的我的十块钱的消费都是绝对垄断的,如果谁要叫真,我可以说至少我把钱给收银员换取汉堡的一刹那我的消费是被垄断了的。这体现的正是一种哲学上的唯一性,可以说资源性垄断是不可避免的,垄断是绝对的,自由竞争则是相对的。结合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事实上是政治家对社会财富集中管理的一种必要手段,即对于社会经济的导向性,这种导向性的优势在于两个,一个是对于资源的最小消耗利用,避免重复社会投资;一个是对于一个国家行业的保护,维持一个经济架构的平衡。

这样我们可以看到,要求消灭垄断者犯下了一个哲学上的悖论,在试图制造永动机。他们试图挑战的不止是一个既成事实,更确切的说是客观事实本身。他们最终获得的结果不是事与愿违的造成更大的一个垄断者,就是造成重复的毫无意义的投资浪费。

就以中国的电信和电力改革为例子。电信生出了移动和联通两家公司,首先应该认定的是系统需要两套,人马要两班,事实上就是一种重复和浪费。而现在联通和移动赖以抗争的就是价格优势,而恰恰这种价格优势并不是由市场规律本身或者价值规律本身决定的,而恰恰是由于另外一种垄断形式行政性垄断决定的。现在南方公司和北方公司的划分,恰恰更明确了区域性垄断本身。要消灭垄断结果反而更加明确了垄断,就好像坐在椅子上要把自己给搬起来的行动,反而使自己的大地有了更深刻的联系。对于电力的改革呢?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忽略了最根本的物质基础,就是电力输电资源的不可分性,事实将造成为了避免垄断最终承认或者制造垄断的事实。就以大用户可以向电网直接采购来说,只要配网公司不是垄断的,供电公司完全可以对那些敢于破坏商业代理规则———给最终用户价格和给代理商价格一样优惠———的公司进行制裁,从而大用户发现从电网上采购还要高于从供电公司采购的价格,就是一纸空文。同样对于配网供电公司面对发电公司的时候一样面临着不可以打破一种默契,或许供电公司可以和小电厂叫板,因为他们在电网中的供电量并不重要,但是面对大集团的利益,供电或者配网公司只能妥协,保持一个让对方满意的价格。而如果完全按照市场运作的话,小发电厂肯定是会被消灭了的,这点搞电的肯定会明白,结果就是一个电网的供电在几家大电厂手里,造成比现在还实际的绝对资源性垄断。

那么,就任由垄断,政府不予以干预么?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但是一切对于垄断的措施都应该必须以承认垄断的客观性为前提,所谓的反垄断是令垄断受到某种形式的制约而不是消灭。“闯王来了不纳粮”式的豪言壮语在客观规律面前注定是一句大话,所谓消灭垄断就是在试图制造最大的垄断本身。

就市场而言,竞争是拥有大小市场垄断空间的企业之间为争夺更大垄断权的行为,而且这些行为主要是依靠对于资源和技术的占有来实现的。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方法有两个,制造行政性垄断和公布行业标准。前者的积极介入在于政府的导向性和平衡性,导向性主要在于为了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对于技术进步的激励;平衡性主要在于通过对于有潜力企业的扶植来抵消巨头垄断集团的消极因素。后者的公布行业标准所起到的是让某一产业的企业在一个标准下实现优胜劣汰,自然选择,达到无为而治的效果。

明确了政府对于市场垄断所能够起到的作用,我们就不难看出必须遵守以下的几个原则,才能够保证对于市场的干预是良性的,而不是南辕北辙式的。

一、在行使行政性垄断权的时候是否符合提高资源利用率,或者保护本国的经济结构完整。比如对待有限资源的开发进行必要的行政性干预是必要的,耕地的房地产化、地下资源的开采、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等等。再比如对于农产品,高科技等关系到国家战略性地位的产业进行税收保护等等。

二、在行使行政性垄断的时候,要看到,是否真正激励了先进技术的发展。对待有些急需普及的先进性技术是国家买断还是扶植拥有这项技术的企业。

三、在对相关产业的一些小企业的扶植一定要慎重,相关扶植是对于该行业垄断大企业制造不平等竞争手段进行限制,使小企业有空间生存。但是绝对不是为了消灭大企业,相反要重视大企业在经济中的杠杆作用。要用企业来制约企业,而不是用政策来制约企业。

四、公布的行业标准的方法主要是面对两种形式的行业。一个是已经造成了事实资源性垄断的行业,如电信、电力、自来水、铁路等,国家要做的不是为将这些行业强行拆分,而是为这些行业制订相关的行业(价格)标准,让其在此标准下经营。而这些行业的资产尽量做到所有权在国家,使用权在企业。一个是新兴的非损耗有限产业,这时候国家没有必要进行大规模的行政干预,国家制订统一的行业标准是为了保证该产业的所有企业能够有序的发展,在同一个规则下实现符合市场规则的自然选择、优胜劣汰。

明确了垄断的合理性,才能够把垄断的作用被限制在有利最大、危害最小的范围内,也才能够使反垄断有的放矢,而不是矫枉过正。 

 
鹰派分子评论:
 
供电公司完全可以对那些敢于破坏商业代理规则———给最终用户价格和给代理商价格一样优惠———的公司进行制裁,从而大用户发现从电网上采购还要高于从供电公司采购的价格,就是一纸空文。那我先提个问题,供电公司为什么完全可以对商业代理规则的公司进行制裁,他们有何权利,有何手段。电信和网通的区域性垄断,是否是不可分割的吗??是什么原因造成网通不能进入电信市场内部,电信和网通的互访困难是由于什么造成的??如何来解决这种困难??铁通或者其他公司如何增加市场分额??
 
所谓的反垄断是令垄断受到某种形式的制约而不是消灭。这句话是赞同,其前提是,不能妨碍到其他企业的进入,本身的非自然垄断变成自然垄断。尤其是政府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行政性垄断积极介入在于政府的导向性和平衡性,导向性主要在于为了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对于技术进步的激励;平衡性主要在于通过对于有潜力企业的扶植来抵消巨头垄断集团的消极因素。请问政府通过行政行为如何才能作到这一点??如何激励技术进步,又如何进行惩罚。公布行业标准是目前通行的做法,通过在技术,资本设置门坎的市场准入制度,能够控制浪费。但是这些行业标准是由企业联合协会完成还是由政府颁布行政性标准呢??哪一个更好一点。

对于垄断,我并非是反垄断,而是垄断是一个经济时代的产物。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当生产力不高时,采用垄断有高效率,但是生产力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就应当放开市场。比如造青藏铁路,这个只有在垄断条件下才能造出,因为生产力还没有能够到竞争条件下去建造这种东西,单一企业都无力承担这种成本。楼主如果认为电力企业不应该市场化,是否是认为电力企业和电网公司的生产力远没有达到可以竞争的程度,这种竞争反而低效率的?比如对边远地区输电,如果建造成本由于本身原因非常高,则有没有竞争都不可能降低远地区的用电成本。只能靠垄断才能提供边远地区电力。这就是扶持弱势群体吧。不过我认为现在金融产品的发展,这种补贴可以采用更有效率的方式,而并非是垄断。

现代金融衍生品发展,正是为了改变原有市场财富分配的体制而诞生的。经济学要解决的就是两种:生产与分配。金融衍生品把未来的收益现在化。从而给目前生产力还不能解决的问题,给予弱势群体先进行分配了。这样更有效率,更完善,更市场性。历史是进步的。当期货,期权,互换这些衍生品还没诞生之前,这种转移必须带有行政性。

 
比如采用电力互换协议。现在的高电价与以后的低电价进行互换,并加以升贴水。这样就能使现在的利润和未来的利润相挂钩,这样就能优先使用便宜的电力了。现在大多数人对衍生品作用都了解太少了。大学教育的根本不够,自己也不学。这些在国外是大学本科就要教授的,而我国却到研究生才能教授。我国前段时间证券市场推出了权证(一种期权),结果公司新进的大学生根本就不了解。还有股指期货。更不要说存托凭证和香港刚刚推出的牛熊证了。什么都不知道。不要怪老师教的不好,实际上是大学生根本就不读书。图书馆跑的次数都屈指可数。大学里的很多图书实际上都从来没有被借过。5年前,我学基金管理的时候连开放式基金的影子都还没有看到,那时候还都是信托。人要有前瞻性,而不是倒退。
 
正因为垄断会造成经济效率低下甚至经济危机所以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加以限制。 垄断在宏观调控下可以发挥最大效率,生产集中带来的成本下降优势可以得到最大发挥。
 
天宫公主:
 
虽然我很不喜欢微观经济学,但在这个问题上也许它是最好的解释。微观理论中假设,在生产量极少的情况下,每多生产一个单元,其单元价格会下降(economies to scale)。在生产极多的情况下,没多生产一个单元,单元价则会上升(law of dimishing returns)。总体而言,任何产品的单元代价,画成图都是一个U字形。但每个货物具体该生产多少,并且每单元该卖多少钱,这个问题是由市场决定的,并不是由该货物本身的造价结构而决定的。假设说市场决定某种货物的生产点很高,在单元价格越来越高的地方(例如,日用的零七八碎),那么该市场就不适合垄断。反之,如果被决定的生产点很低,在单元价格越来越低的地方(例如,青藏铁路 – 只需要一条就足够了),那么该市场就非常利于垄断者生存。前者,单一生产者通过搞大规模企业的不到什么额外的效率,反而会因为管理系统臃肿而失去效率。后者,大企业的集团化优势则会发挥得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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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esponses to ZT: 轮回作品:垄断存在的合理性

  1. Ellie说道:

     你这些关于时事政治经济的文章都是哪里看来的啊?我有空的时候也想看看,了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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